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600号
被告人梅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4195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梅某甲与梅某乙(另案处理)以帮助张某甲、张某乙承揽工程项目为由,骗取二人共计5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等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梅某甲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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