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614号
被告人梅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4********,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至2016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梅某甲在梅某乙(已判处刑罚)注册成立的“武陟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业务员,使用QQ号码以女性身份在社交网站寻找男性网友,以谈恋爱等方式和网友聊天,取得网友信任后以加盟淘宝网店交纳加盟费等费用为由,骗取他人钱财。经查,被告人梅某甲分别骗取蒋某某人民币1880元、霍某某人民币1880元、卓某某人民币1880元,共计人民币564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梅某甲已分别全额退还三名被害人,并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梅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梅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梅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梅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梅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梅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升
朱鑫花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梅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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