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梅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6********,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住江西省九江市**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0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0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3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梅某甲与被害人蔡某某通过QQ交易一只游戏宠物,价格为人民币16400元,并约定好日后以16200元的价格将此宠物回收。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梅某甲在无意给付回收款的前提下,与被害人蔡某某约定好将宠物回收,待蔡某某将宠物通过网络移送后,梅某甲随即将该宠物转卖其他玩家,并将蔡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拒绝支付回收款,被害人蔡某某于次日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梅某甲已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梅某乙、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梅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莉
检察官助理 路小朋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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