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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某甲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等案)_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略检公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梅某甲,曾用名梅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略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梅某甲在郭镇西沟村的西沟垭猎捕杀害红腹锦鸡一只;2016年12月25日在西沟村的马家沟使用尼龙绳套猎捕杀害红腹锦鸡三只;2018年1月4、5日在郭镇西沟村的西沟垭、马家沟及本人房背后山上使用尼龙绳套猎捕杀害红腹锦鸡八只;2018年12月11日在本人房背后山上使用尼龙绳套猎捕杀害红腹锦鸡一只;2008年12月在西沟村马家沟使用尼龙绳套猎捕杀害红腹角雉一只;2014年4、5月在郭镇铧厂沟村与甘肃省康县贾安交界的黑豹山使用钢丝套猎捕杀害鬣羚一只。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某甲猎捕的野生动物分别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角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鬣羚。

2015年1月,被告人梅某甲在留坝县**不锈钢铁艺加工店以500元的价格从刘某甲处购买射钉器改制的疑似火药枪一支。后梅某甲又从村民刘某乙手中购买瞄准镜,通过网络购买退壳器、枪托和瞄准镜增高片等枪支配件,对购买的枪支进行改装。多年前,梅某甲的父亲梅某丙购买一支火药枪存放于家中,后一直由梅某甲保管、使用。2019年3月15日略阳县公安局民警持检查证对梅某甲住宅进行检查,将上述两支枪支查获。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一支疑似枪支为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枪口比动能为100.23焦耳/平方厘米;另一支疑似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被告人梅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枪支、野生动物头骨、羽毛、标本、铁夹、钢丝套及制枪工具;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提取的手机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梅某丙、梅某丁、刘某乙、吴某某、刘某甲、杨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枪支及野生动物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改制火药枪1支、持有火药枪1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甲具有自首、立功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梅某甲五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略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志军、张凡

2019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梅某甲现羁押于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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