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诉刑诉〔2019〕472号
被告人梅永华,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陆良县**镇**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室。因犯妨害公务罪,2002年12月9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偷越国(边)境罪,2019年1月16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8日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5月20日。
被告人梅林,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6********,汉族,中专文化,陆良县**镇人民政府**所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街**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偷越国(边)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年1月1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8日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5月20日。
被告人左艳飞,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街**号**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偷越国(边)境罪,2019年1月1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8日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5月20日。
被告人王林海,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室。因犯绑架罪,2012年12月13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现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偷越国(边)境罪,2019年1月21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8日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5月20日。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街**号。2018年5月15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陆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偷越国(边)境罪,2019年1月16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8日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5月20日。
被告人陈浩,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街**号附**号。因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8月3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现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偷越国(边)境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2019年1月21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8日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5月20日。
被告人王祥,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4月24日被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2014年3月1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3月13日至2016年2月28日)。现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2019年1月21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8日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5月20日。
被告人伏旭亮,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2008年6月4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3年9月29日获减刑释放。现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年2月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8日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5月20日。
被告人方彦波,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未受过刑事处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年2月19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8日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5月20日。
被告人伏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年3月1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2019年3月1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年3月1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保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年3月19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年3月2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监察委员会、陆良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永华涉嫌寻衅滋事罪、偷越国(边)境罪、非法采矿罪、诈骗罪、赌博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梅林涉嫌寻衅滋事罪、偷越国(边)境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左艳飞涉嫌寻衅滋事罪、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王林海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陈浩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王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伏旭亮涉嫌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方彦波、伏某乙、杨某某、徐某甲、保某某、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2019年1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共同犯罪事实部分:
1.被告人梅永华、梅林、左艳飞、宋某某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5年5月I7日13时许,被害人刘某乙、赵某甲、朱某某驾车到召夸火车站旁的洗煤厂找满某甲的父亲满某乙有要钱,双方发生吵打。后满某甲报警并打电话给被告人梅永华,被告人梅永华遂邀约被告人梅林、左艳飞、宋某某等人,驾驶云D*****奥迪轿车和云******轿车先后赶到现场并用车堵住出口,被告人梅永华、梅林、左艳飞、宋某某持木棒、石头、腰刀等恐吓、辱骂被害人刘某乙、赵某甲、朱某某,并将赵某甲、朱某某殴打后罚跪在地,因被害人刘某乙拒绝下跪,被告人梅林用腰刀杀伤刘某乙右胸部,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右胸部的伤情达轻微伤。
2.被告人梅永华、王林海非法采矿犯罪事实: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梅永华、王林海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陆良县召夸镇小坝村委会山冲村水头山采挖灰岩,经鉴定,采挖灰岩总量35371.49立方米,经评估,价值530572.35元。
3.被告人王林海抢劫、敲诈勒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梅林、王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抢劫;被告人陈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抢劫;被告人方彦波、徐某甲、刘某甲、伏旭亮、伏某乙、杨某某、保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
2018年8月2日,被告人王林海、陈浩与**村委会签订《烟叶打击协议》,由被告人王林海、陈浩甲等对**镇范围内的烟贩、烟霸进行打击,防止烟叶外流。后被告人王林海又邀约被告人王祥、方彦波、徐某甲、刘某甲、伏旭亮,被告人伏旭亮又邀约被告人伏某乙、杨某某、保某某、闻某某(另案)等人参与堵烟,被告人梅林私自以**政府工作人员名义参与堵烟。被告人王林海购买了反光背心、迷彩服、棒球棒、迷彩车牌罩、停车牌等工具,组织上述人员私自到江召高速公路上设置卡点,并驾乘云D*****黑色牧马人、云D*****银灰色面包车、云D*****棕色面包车、云D*****黑色越野车、云D*****名爵牌轿车、云D*****白色本田越野车、云D*****红色的北京吉普车等在江召高速公路上对拉烟车辆进行高速追逐、逼停,持停车牌、棒球棒、钢管等,以砸车窗玻璃、暴力殴打、罚跪、威胁等方法将被害人赵某乙、孙某某等拉运的烟叶强行扣留。期间,被告人王林海以追逐、逼停过程中被害人赵某乙所驾车辆刮蹭到其本人的牧马人越野车为由,对被害人赵某乙罚跪、殴打,当场逼迫赵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赔偿其人民币5300元;以要移交司法机关、想放车需要打点等为由,强行索要被害人窦某某人民币10000元;私自将其中2570公斤烟叶倒卖至召夸镇大梨树烟点,得币77734.14元;被告人梅林、王祥以乡镇领导安排退还烟叶为由,将其中2700公斤烟叶倒卖给陈某某,得币28300元;被告人陈浩将其中400公斤烟叶倒卖至召夸烟点,得币8000元。被告人王林海等人仅将其中2825公斤移送陆良县烟草专卖局处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13日,被害人窦某某(师宗县**镇人)驾驶云D*****面包车拉600公斤烟叶到玉溪出售,途径江召高速公路召夸果河段时,被告人王林海、徐某甲等人驾乘黑色牧马人吉普车对其追逐、逼停,持棒球棒将窦某某及烟叶、车辆扣至召夸烟站,次日由窦某某请吃并送给两条软珍云烟后,扣留车内烟叶后将人、车放走,并承诺今后拉烟经过时电话联系可放行一次。
一周后,被害人窦某某事先与被告人王林海联系并得到其许可后,与昝林拉烟叶800公斤到玉溪出售,途径江召高速公路雄壁收费站附近时,被告人王林海、徐某甲、方彦波、伏某乙、杨某某等人驾乘蒙住车牌的黑色牧马人吉普车、白色本田越野车和面包车对其追逐、逼停至陆良彩色沙林路段,持钢管、棒球棒将窦某某从车上拖下,将车内烟叶扣留。后被告人王林海以要移交司法机关、需要钱帮助打点可以放车为由,向窦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后窦某某通过亲属送款10000元交付被告人王林海后被放走。
2)2018年8月18日凌晨3时,被害人赵某丙(女,师宗**人)驾驶云D*****银灰色五菱荣光面包车拉850公斤烟叶,途径江召高速公路果河路段时,被告人王林海、陈浩、王祥、伏旭亮、方彦波、伏某乙、杨某某、闻某某、保某某、刘某甲等人驾乘云D*****北京吉普车、黑色牧马人吉普车及白色本田越野车,采用高速追逐、逼停方式,持橡胶棒对赵某丙威胁后,将车内烟叶扣留。
3)2018年8月24日凌晨,被害人赵某乙(师宗县**镇人)和吴某甲驾乘云A*****面包车拉烟叶800公斤到元江出售,途径江召高速公路雄壁路段时,被告人王林海、陈浩、王祥、梅林、方彦波、伏某乙、徐某甲、杨某某、闻某某、保某某、刘某甲等人驾乘蒙住车牌的白色本田车、黑色牧马人越野车、面包车和黑色起亚车,对其高速追逐、逼停至高速公路陆良彩色沙林路段,将赵某乙拖下车并对其殴打、罚跪,被告人王林海以逼停过程中赵某乙的车到刮到其车辆为由,当场强迫赵某乙以微信转账方式交付人民币5300元,并将车内烟叶扣留。
4)2018年8月27日,被害人候某某(师宗县**镇人)与赵某丁驾乘云A****猎豹越野车到昆明,途径江召高速公路雄壁路段时,被告人王林海因怀疑车内有烟叶,伙同被告人徐某甲、刘某甲、保某某、方彦波、陈浩、伏某乙、杨某某、闻某某,釆用高速追逐、逼停方式,追逐至昆明小喜村收费站,候某某、赵某丁因被追逐心生恐惧,致使车辆失控撞上路边花坛,候某某车辆损坏维修费人民币12000元。
5)2018年8月30日凌晨,被害人昝某某(男,师宗**镇人)与刘某丙驾驶云D*****面包车拉500公斤烟叶到易门出售,途径江召高速公路雄壁路段时,被告人陈浩、杨某某、方彦波、伏某乙、保某某、闻某某等人驾乘两辆面包车对其追逐、逼停,持棒球棒等将车内烟叶扣留。
6)2018年8月30日凌晨,被害人徐某乙(男,师宗**镇人)与徐某丙驾乘云D*****面包车拉700公斤烟叶到玉溪出售,途径江召高速公路果河路段时,被告人王林海、徐某甲、王祥、梅林、方彦波、陈浩、伏某乙、杨某某、闻某某、刘某甲等人驾乘两辆面包车对其追逐、逼停,持棒球棒、橡胶棒将车内烟叶扣留。
7)2018年9月6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孙某某(男,师宗县**镇人)驾驶云H*****福特江铃全顺车拉700公斤烟叶到陆良县板桥镇出售,途径江召高速公路果河路段时,被告人王林海、徐某甲、陈浩、方彦波、王祥、伏某乙、杨某某、闻某某、刘某甲、保某某等人驾乘四辆用迷彩布遮挡车牌的车辆对其追逐、逼停至沙林路段,持木棒、铁棒等砸碎孙某某车窗玻璃和挡风玻璃,将孙某某拖下车并将车内烟叶扣留。孙某某车辆损坏维修费人民币1880元。
8)2018年9月9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张某甲(师宗县**镇人)与殷某某驾驶云D*****加长微型面包车拉960公斤烟叶到玉溪出售,途径江召高速公路果河路段时,被告人王林海、徐某甲、王祥、梅林、方彦波、陈浩、伏某乙、杨某某、闻某某、刘某甲等人驾乘蒙住车牌的白色名爵汽车、白色越野车、面包车对其追逐、逼停至西桥路段,持钢管、棒球棒将张某甲从车上拉下踢打,并将车内烟叶扣留。
4.被告人梅永华、左艳飞、梅林诈骗犯罪事实: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梅永华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周转资金、投资修路、朋友车祸急需用钱、短期使用、要求退还征地拆迁补偿款等虚假事实,骗取梅某丙、梅某丁、梅某戊、秦某甲、徐某丁、王某丁等41人借款或补偿款共计663.21万元。被告人左艳飞、梅林明知被告人梅永华无力偿还、为实施赌博活动借款的情况下,为被告人梅永华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5.被告人梅永华、左艳飞、梅林赌博犯罪事实:
2004年12月以来,被告人梅永华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长期在云南泸西、陆良、越南老街、澳门等地赌博,被告人梅林、左艳飞明知被告人梅永华实施赌博犯罪行为,长期提供个人账户供被告人梅永华赌博使用,并为被告人梅永华筹集赌资、实施赌博犯罪等提供直接帮助。
6.被告人梅永华、左艳飞、梅林、宋某某、王林海、王祥、陈浩偷越国(边)境犯罪事实:
2016年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梅永华、左艳飞、梅林、宋某某、王林海、王祥、陈浩等人,多次或结伙驾车至中国河口,通过乘坐摩托车、小铁船方式偷渡至越南境内进行赌博,赌博结束后以同样方式返回。在出入境过程中,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逃避接受边防检查。
二、个人犯罪事实部分:
1.被告人梅永华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1)2013年10月3日,时任陆良县**夸镇**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梅永华召集召开**村委会三委班子会,安排提前、提高标准收取2014年栽烟农户的烤烟育苗费。10月5日上午,被告人梅永华分别打电话给**村委会党总支书记左某乙、副主任梅某戊及出纳梅某己(三人另案),指使三人将收取的烤烟育苗费转给其偿还在澳门赌博欠下的赌债。三人商量后,按照被告人梅永华的要求,先后于10月5日上午、下午及10月6日,分三次将180万元烤烟育苗费存入被告人梅永华提供的账户。后被告人梅永华又安排出纳梅某己将1万元烤烟育苗费拿给俞某某,并以“收到**村委会2009年征地建设盖育苗工厂及猪厂建设垫付款项181万元”为名,出具收条给梅某己。
2)2015年4月,被告人梅永华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以借为名,非法将**村委会**村集体租地款8万元占为己有。
2. 被告人王林海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5年4月2日,由被告人王林海担保,被害人胡某某向程某甲借款20万元,后归还10万元并支付了利息。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林海在陆良县城串桥处看到被害人胡某某,对胡某某殴打后将其带至怡香康庄逼其还钱,当天下午16时许,被害人胡某某电话联系梁某某能帮忙担保还款后,被告人王林海等人在归还3.5万元利息及4000元误工费后,于晚上21时许将胡某某放走。
3.被告人宋某某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家与被害人潭某某家因土地纠纷发生吵打,报警后潭某某被送陆良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日晚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以潭某某父母为此事到其舅舅家馆子里闹着为由,驾车并携带腰刀至陆良县人民医院住院部11楼病房,用腰刀杀伤正在住院治疗的潭某某右大腿。经鉴定,潭某某右大腿的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任职文件、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收费站出入记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证;3.证人满某甲、刘某丁、王某戊、张某乙、侍某某、钱某某、刘某戊、邢某某、陈某某、刘某己、姜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王某己、班某某、欧某某、左某乙、秦某乙、梁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刘某庚、窦某某、赵某乙、赵某丙、张某甲、孙某某、梅某丙、梅某庚、吴某乙、左某丙、秦某丙、秦某甲、王某丁、胡某某、潭某某等陈述;5.被告人梅永华、左艳飞、梅林、宋某某、王林海、陈浩甲、王祥、伏旭亮、方彦波、徐某甲、刘某甲、伏某乙、杨某某、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永华,以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之便,将集体资金占为已有,数额巨大;邀约他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偷越国(边)境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帮助;伙同他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为其提供直接帮助;伙同他人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艳飞,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帮助;伙同他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为其提供直接帮助;伙同他人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林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伙同他人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偷越国(边)境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伙同他人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伙同他人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伙同他人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伏旭亮、方彦波、伏某乙、杨某某、徐某甲、保某某、刘某甲,伙同他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第一部分第1至第6起犯罪事实属共同犯罪,除第3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王林海系主犯外,其余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梅永华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伏旭亮、王祥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伏旭亮、伏某乙、徐某甲、杨某某、保某某、刘某甲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梅林、王林海、左艳飞、宋某某、方彦波、陈浩、王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备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梅永华、梅林、左艳飞、王林海、宋某某、陈浩、王祥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翠英
检察员:刘关芬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梅永华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林海、梅林、左艳飞、宋某某、伏旭亮、方彦波、王祥、陈浩甲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伏某乙、杨某某、保某某、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徐某甲1821314****、伏某乙1376972****、杨某某1587789****、刘某甲1860889****、保某某1596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8册、卷外材料2份(共9页)。
3.现场视频光碟1碟、数据光盘3碟、讯问光碟94碟。
4.随案移送涉案车辆5辆(现保管于陆良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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