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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治国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梅治国,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新洲区********号。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12月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治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侦查完毕后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梅治国在武汉市江岸区**村**号**楼,入户盗窃被害人郑某某卧室内OPPOR15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33元)和被害人陈某某卧室内VIVOZ3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50元),后梅治国将二部手机销赃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指认犯罪现场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照片、手机微信转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梅治国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治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治国系累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胜兰

2020年5月9

附:

1.被告人梅治国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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