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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泽运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案)_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公一刑诉〔2018〕28号

被告人梅泽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3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组,暂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一无名厂房。1996年5月2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绑架罪, 2017年7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7年8月11日经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泽运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向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7年11月28日和2018年1月24日将案件退回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梅泽运驾驶黑色助力车载着被害人赵某某前往梅泽运位于**镇**附近山上一无名水泥厂的暂住地。后两人在水泥厂后面的菜地中因债务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梅泽运用力推了被害人赵某某一把,导致被害人赵某某倒地死亡。被告人梅泽运将被害人赵某某的尸体藏匿在旁边的树丛内。次日11时许,被告人梅泽运用蛇皮袋包裹被害人赵某某的尸体放置在水泥厂大门旁事先铺垫水泥袋的水池内,并倒入柴油、汽油进行焚烧。之后,梅泽运将被害人尸体焚烧后的残渣装进水泥袋,并于2017年7月5日17时许驾驶助力车运至淮安大桥抛至江中。2017年7月26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梅泽运使用插有1329081****号码卡的白色午诺牌手机先后拨打被害人赵某某大儿子陈某甲号码1825928****的手机、二儿子陈某乙号码1875019****的手机,以被害人赵某某欠其高利贷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5000元为由,以控制、伤害被害人赵某某要挟被害人赵某某家属四天后交付6.5万元赎金。被害人家属于当日报案。被告人梅泽运于2017年7月28日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凤池村附近村道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梅泽运使用的手机、包装手机的塑料袋、被告人梅泽运穿着的白色短袖T恤和蓝色裤子、汽油、燃烧残渣等物证;

2.手机销售记录、话费充值记录、手机卡销售记录和开卡资料、手机通话记录、关于赵某某失踪的寻人启事、银行交易明细、做工登记簿、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图侦材料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唐某某、梅某某、刘某某、盛某某、汪某某、郑某某、薛某甲、张某某、童某某、陈某丙、李某甲、李某乙、薛某乙、林某甲、林某乙、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的陈述;

5.被告人梅泽运的供述与辩解;

6.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8.被告人梅泽运移动路线相关监控视频及截屏、通话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9.其他证据材料:证物打捞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泽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6.5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梅泽运已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豪彦

代理检察员:彭祥锋

2018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梅泽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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