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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海全盗窃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梅海全,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7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销赃罪,2001年8月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04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5年2月3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9年1月19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0年12月1日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9年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海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20日,于2020年7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6日期间,被告人梅海全伙同沈某某(在逃)分别在陆良县同乐街道、陆良县中枢街道、师宗县雄壁镇、罗平县罗雄街道、罗平县腊山街道等地将曾某某等35名被害人停放车辆的车窗撬毁后盗取车内财物,经认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7549元,车辆损坏的维修价格共计人民币277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梅海全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曾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梅某某的证言;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7.搜查笔录及照片;8.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海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海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海全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梅海全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关芬

检察官助理:方磊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梅海全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监控视频光碟二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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