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梅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金融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梅琪,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77********,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本市**路**弄**号**室。2018年2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3月5日和同年5月17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6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梅琪自2013年10月起,在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招募多名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口口相传等形式,对外宣传**公司的理财产品,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超细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资产托管合同》《投资咨询服务协议》等投资协议,变相吸收存款。经审计,被告人梅琪在担任**公司**期间,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13,378,305.10元。

被告人梅琪于2018年2月23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调取的**公司营业执照等工商档案材料,证实**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融资事项。

2. 证人方某甲的证言及同案关系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梅琪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公司招揽社会不特定公众至该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经营模式以及吸收投资款后的资金去向。

3. 证人沈某某、冯某某、方某乙等人的证言及《报案人登记表》、投资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等,证实投资人购买**公司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的情况。

4. 被告人梅琪提供的《客户出账记录明细》《客户支付汇总表》及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梅琪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金额。

5.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梅琪的到案经过。

6. 被告人梅琪到案后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琪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琪与他人结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梅琪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牟莉

2019年7月29日

附:

1. 被告人梅琪(1306168****)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