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梅福然,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6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2019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福然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79年11月,被告人梅福然的父亲梅某甲去世后,留下沙枪1支给被告人梅福然,后该枪支一直由被告人梅福然保管、使用至今。
2012年至今,被告人梅福然在其位于台山市**镇**村**号的住处,使用电焊机、切割机、锉刀等工具制造枪支弹药,先后非法制造枪支3支。
2019年10月12日,台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梅福然,并去到被告人梅福然的上述住处,搜查出枪形物体1支、枪形物体散件14个、枪托护环3个、枪支击针5个、枪支扳手5个、枪支弹簧19个、枪支散件21个、火药散弹子弹6颗、钢珠子弹2瓶及工具、设计图等物。
经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枪形物体(编号为C201910004001)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送检的枪形物体(编号为C201910004002)是以火药为动力的猎枪;送检的枪形物体(编号为C201910004003)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送检的枪支散件(编号为C201910004004)共3件,包含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散件共5件。送检的子弹形物体共2枚,均为猎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梅福然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黄某某、郭某某、梅某乙、梅某丙、梅某丁、梅某戊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福然非法制造枪支,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福然犯罪后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晓婷
附:
1、被告人梅福然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十张。
4、台山市公安局扣押本案的涉案财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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