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梅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街道**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后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梅某某多次以帮助刘某某找工程需要送礼、办理免息贷款需要拿回扣、找工程需要请客、找工程交保证金为由,共计骗取刘某某7.5万元人民币。
2016年5月,被告人梅某某以帮陈某某办理低息贷款为由,骗取陈某某8万元人民币。
2017年3月至5月,被告人梅某某以帮马某某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马某某5.2万元人民币。
2017年7月,被告人梅某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自己在外做工程的事实,以借贷方式骗取屈某某12万元人民币。
2018年2月,被告人梅某某以帮赵某某妻子袁某某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赵某某5.2万元人民币。
2018年3月,被告人梅某某以帮受害人吴某甲丈夫唐某某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吴某甲5.2万元人民币。
2018年3月,被告人梅某某以帮吴某乙办理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吴某乙5.2万元人民币。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梅某某以帮王某某办理残疾证,帮李某某办理养老保险为由,共骗取王某某6.2万元人民币。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梅某某退还刘某某3.4万元人民币,陈某某0.7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心华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梅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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