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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程翔盗窃、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梅程翔,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10221995********,汉族,高中,汽车销售,暂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道**馆**室(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道**路**室)。被告人梅程翔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6年6月23日释放。被告人梅程翔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程翔涉嫌诈骗、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梅程翔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梅程翔,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被告人梅程翔于2019年5月间,冒充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机长,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后知悉张某某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的账号及密码,盗用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宝账号进行贷款、透支,并将被害人张某某银行卡上资金转走,窃得共计人民币2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梅程翔的供述与辩解。

二、诈骗

被告人梅程翔于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通过抖音及微信冒充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机长,以帮忙代购、借钱投资等虚假理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曾某某、傅某某等人,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骗得人民币2039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梅程翔于2019年5月至6月期间,冒充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机长,以帮忙垫资、还信用卡等虚假理由,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3400 元。

2.被告人梅程翔于2019年7月间,通过抖音及微信中冒充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机长,以还信用卡、借钱投资等虚假理由,骗得被害人傅某某人民币61000 元。

3.被告人梅程翔于2019年7月间,以帮别人零首付买车投资虚假理由,骗得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25000 元。

4.被告人梅程翔于2019年9月间,通过微信中冒充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机长,以帮忙代购、借款等虚假理由,骗得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25000 元。

5.被告人梅程翔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通过抖音及微信中冒充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机长,以还车贷、信用卡等虚假理由,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795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制服一套、证件二张等(系照片);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颜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傅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梅程翔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程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程翔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梅程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雪生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梅程翔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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