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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表正诈骗案)_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梅表正,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镇**村**。1993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减刑于2006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表正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被告人梅表正以介绍被害人张某某买二手房为幌子,虚构一套位于海曙区吴家塘7幢11号306室的房子谎称房东准备出售给张某某。同年4月起,在本市海曙佳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内多次骗取张某某购房预付款,期间为使张某某不起疑心,梅表正伪造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共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3.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房产证、收条、收缴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李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梅表正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表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表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表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梅表正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梅表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薇萍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梅表正被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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