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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雄、方某某2人赌博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745号

被告人梅雄,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赌博,于2019年4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同年4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街**号。因赌博,于2019年4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同年4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雄、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梅雄、方某某等十几人在本区**街**村**号刘某甲家中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梅雄、方某某在赌博过程中轮流当“皇帝”做庄。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0余人,现场收缴赌博用骰子193个、碟子、盖碗各1个,查获赌资现金人民币92,5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梅雄、方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资、赌具等物证;2.身份信息材料、扣押清单及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刘某乙、李某某、彭某某、段某甲、张某某、郭某某、冯某某、阮某某、某某甲、段某乙、某某乙、闵某某、刘某丙、刘某甲证言;4.抓获经过;5.辨认笔录;6.被告人梅雄、方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梅雄、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梅雄、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雄、方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8月30日

附:1.被告人梅雄、方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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