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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梅高元盗窃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149号 

被告人梅高元,男,聋哑人,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7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现住进贤县******号。2014年10月因盗窃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因盗窃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因盗窃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7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本案由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高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梅高元在进贤县民和镇共实施四次盗窃,分别是:1.2020年9月15日凌晨,在进贤县民和镇胜利南路老洪达厂对面居民楼下,盗窃受害人李某某的一辆黑色小刀牌两轮电动车,经进贤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99元;2.2020年9月18日凌晨,在进贤县民和镇高岭路老七超市对面,盗窃受害人王某某的一辆黑色绿驹牌两轮电动车,经进贤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60元;3.2020年9月20日凌晨,在进贤县民和镇胜利南路老洪达厂对面居民楼下,盗窃受害人郭某某一辆蓝色欧派牌两轮电动车,无法认定价值;4.2020年9月22日凌晨,在进贤县民和镇胜利南路橘子网吧门口,盗窃受害人彭某某的一辆红色绿风牌两轮电动车,经进贤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93元。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梅高元在民和镇施家安置房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材料、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受害人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彭某某的报案笔录;

3被告人梅高元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内容说明及截屏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梅高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高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852元以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梅高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辉辉

检察官助理:杨玉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梅高元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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