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梦某某,绰号“小某甲”、“胖某某”,男, 1983年出生,汉族,文盲,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街道办租房,无业。因犯盗窃罪,2007年12月21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1月30日因盗窃(未遂)被临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小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社区自建私房,务工。2020年5月28日因盗窃(未遂)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6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梦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梦某某、李某某分别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梦某某、李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梦某某邀李某某在岳阳市云溪区共同盗窃作案2次,盗得摩托车2辆,共价值人民币31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梦某某、李某某窜至岳阳市云溪区安居市场内居民楼,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于楼梯间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踏板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以800元的价格卖掉,二人分别分赃400元。经价格认证,该被盗电动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2.2020年5月3日,被告人梦某某、李某某窜至岳阳市云溪区云溪街道**路**号楼,将被害人黎某某停放于楼梯间的一辆红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盗走。该摩托车一直由梦某某使用。经价格认证,该被盗电动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被盗的红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并已返还给被害人黎某某。
被告人梦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视频监控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返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卢某某、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梦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现场勘验笔录;5.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梦某某、李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梦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梦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梦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均系坦白且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梦某某、李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故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山
检察官助理:何金颖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梦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3册;
3.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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