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棉**,男,蒙古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乌苏市公安局**派出所,现住乌苏市**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28日告知其权利义务,2020年4月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13时40分许,棉**醉酒后驾驶新**号“**”牌小型轿车从乌苏市**北路万森花园小区门前路段停车位起步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由李**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碰撞肇事,致两轮电动车驾驶员李**受轻伤,两车受损。新疆科正所【2019】血鉴字第198号鉴定意见:棉**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69.85mg/100ml。经研究认定: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德玛
附:
1.被告人棉**现住乌苏市**室,联系电话: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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