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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植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88号 

被告人植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封开县人,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植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植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H62****号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张某某(事发时醉酒状态)由封开县南丰镇粤运车站往南丰镇富孟村方向行驶,至富孟村道小学路段时因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张某某及车辆失控倒地,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被告人植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的血样送检,检测出乙醇含量分别为175.9mg/100ml和大于300mg/100ml。经封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植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杏

检察官助理:植美玲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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