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植某某,曾用名植某强,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住广州市海珠区**路****巷*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4日03时21分,植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街南14米时,被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植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3. 2mg/1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实;
2、被告人植某某的供述;
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植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少中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植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63235****、13226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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