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乐检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植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植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被告人植某某租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委**村**土地“**岗”(土名),经营佛山市三水区**五金制品厂,在未通过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在厂房内进行油桶翻新,将清洗油桶产生的废水排放到生产车间的两个储水池(有水泥硬底化),再经过管道和地面水渠流至厂生产车间北面的一个储水池(没有水泥硬底化),最后渗入地下或溢流出去。2018年7月23日,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对该五金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在排放的生产车间北面的储水池提取排放的废水样本;2018年11月2日,佛山市三水区环境保护局又在生产车间的储水池和生产车间北面的储水池提取排放的废水样本。经对废水样本取样检测,检测结果发现废水样本中均含有铜、锌、镍等重金属污染物。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认定该五金制品厂的车间北面储水池为没有硬底化等防渗漏措施的渗坑,清洗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污染物的有毒物质,该五金制品厂有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植某某违法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詹光华
检察官助理:熊 伟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植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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