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8********,汉族,小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村**号,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8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4********,汉族,初中,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怀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1********,汉族,初中,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怀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植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69********,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怀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植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怀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植某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怀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植某甲、植某乙、植某丙、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1时许,怀集县**镇**村委会**社**村村民与多**村村民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社**村村民梁某丁被多**村某姓村民殴打致伤。当晚19时许,因上述问题,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纠集人员与被告人植某甲、植某乙、植某丙纠集的人员再次发生争执,双方随即持木棍、酒瓶等在怀集县**镇**村省道路段发生斗殴,致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植某丁、植某戊、植某丙、植某己、植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6月28日,双方代表签订谅解协议书,达成和解协议。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梁某乙、梁某甲、植某甲、植某乙、植某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梁某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植某甲、植某乙、植某丙、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植某甲、植某乙、植某丙、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无视国家法律,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六名被告人均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签订了谅解协议书,六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另外,被告人梁某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梁某乙、梁某丙、植某甲、植某丙、植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锡铭
检察官助理:张秀华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怀集县看守所,被告人植某甲、植某乙、植某丙、梁某乙、梁某丙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笔录复印件6份。
4.《量刑建议书》24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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