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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植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植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村委会****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31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分。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植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植某甲与植某乙、严某某(均另案处理)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的出租屋一楼,由被告人植某甲站在门口负责望风、植某乙负责在外面望风,严某某进入一楼楼梯内使用一字螺丝刀将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停在楼梯间内的一辆白色电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128元)和一辆黑色电动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092元)的车头撬开并启动,植某甲、严某某分别将盗窃得来的两辆电动车开走,三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植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植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植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周芷君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植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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