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楚某某、唐某某挪用资金案)_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崔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75********,蒙古族,初中肄业景县**公司原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号,住景县**小区**室。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衡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景县**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路**号,住景县**小区**室。2019年1月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楚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由衡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8日将该案移交我院审查办理。唐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6日,被告人楚某某、被告人唐某某任职的景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吴桥县**村签订协议,负责开发**村**项目,并依据协议向**村交纳200万元拆迁保证金。2014年4月9日,王某某与**公司法人代表楚某某、股东唐某某签订协议,王某某以债转股形式入股**公司,并占有公司80%股份,由申某某代持。2014年4月18日,**村将200万元拆迁保证金退回**公司后,楚某某、唐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将其中的120万元转至李某某(唐某某母亲)民生银行账户。2014年5月27日,楚某某、唐某某以**公司开发**项目缺少资金为由,以**公司名义向冯某某借款 500万元,冯某某付款后,两人于同年5月28日将其中的480万元转至李某某账户。

2014年5月29日、5月30日、6月30日,楚某某、唐某某分别将上述李某某账户中属于**公司的200万元、100万元、22万元转账至景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账户,用于偿还**公司在衡水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该322万元,至今未退还**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债转股协议、工商登记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楚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用于偿还**公司贷款及利息,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连星

2019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楚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