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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楚某某、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村民,住该村。2020年9月13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村民,住该村。2020年9月18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不批准逮捕,2020年11月12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楚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至13日,被告人楚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依兰县达连河镇先锋林场杨木沟山上分别三次盗窃被害人李某甲承包林场内的红松果实。经鉴定:被盗窃松树塔价值人民币为4,750元。

经侦查,被告人楚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清单、红松果实采摘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营业执照、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杨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楚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  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楚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楚某某、王某某均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楚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司铁峰

检察官助理:夏乾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楚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镇家中;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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