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赵**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份2019年7月份,被告人楚**以被害人赵**祖辈在阴间欠债太多,需要花钱疏通为由,前后三次在荥阳市**镇*****社区西侧其家中骗取赵**现金16000元钱。现被骗钱款已退回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9年7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楚**伙同被告人赵**,以被害人陈**、杨**母亲王*(已死亡)因前世作恶太多、阴间道路需要疏通为由,在荥阳市**镇*****社区西侧楚**家中骗取陈**、杨**现金6600元。现被骗钱款已退回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楚**、赵**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杨**的陈述;
3.证人陈**、徐**的证言;
4.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领条、现场照片、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楚**、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伟伟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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