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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楚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五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楚某甲(曾用名楚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3198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安县铁门镇**村*组。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楚某甲持A2证驾驶豫CR****号/豫CU***半挂牵引车,沿陕州区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889公里+500米路段处时,追尾撞击郑某停放在慢车道的豫M*****号东风重型自卸货车,造成楚某甲车辆乘车人岳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楚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赔偿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岳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楚某甲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凤丽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安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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