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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楚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68********,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洛阳**有限公司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楚某某酒后驾驶豫C*****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与南华路口,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楚某某供述和辩解;

(2)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3)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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