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3********,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中专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楚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台牌号为湘C*****的女式两轮摩托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路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镇**路**路交叉口时,被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楚某某酒精含量为90mg/100ml。随即民警将楚某某带至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由医护人员采集血液样本并送检。2019年5月29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楚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华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楚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电话:1567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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