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01日23 时20分许,被告人楚**醉酒后驾驶豫A*****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荥阳市贾峪镇洞林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马米线与洞林路交叉口向西400米处时,被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楚**的供述与辩解;
2.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证明、到案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照片、抽血照片等书证;
3.血醇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等事实,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伟伟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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