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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楚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检未号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楚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89********,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路**号,住新田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2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告知未成年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楚某某饮酒后驾驶湘M*****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新田县龙泉镇兴林路段时,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肖某某、赵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指挥中心接报警,民警赶赴现场,随即在现场对楚某某进行抽血送检。2019年11月12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检验,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89mg/100ml。经新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楚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肖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楚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三日。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楚某某被依法传唤至新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2020年4月24日,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人楚某某赔偿被害人,现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肖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楚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楚某某在民事判决后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楚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郑国强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楚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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