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453号
被告人楚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78********,汉族,高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住上海市宝山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楚某某酒后在本区**路、**路处,与代驾司机韩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以拳击、脚踹的方式对韩某某实施殴打。其间,被告人楚某某将路过的被害人李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踹倒致损坏。尔后,被告人楚某某在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派出所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又在办案区无故脚踢另案对象即被害人胡某某的面部。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口腔黏膜破损,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胡某某牙脱落,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楚某某于案发当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上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韩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李某某提供的车辆维修发票证实,被害人韩某某在代驾过程中,无故被客户楚某某殴打,其下车后又被楚某某脚踢、追打。路人李某某询问是否需要报警时,楚某某将李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踹倒,李某某的车辆维修费用为人民币300元。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案发当日在大华新村新村派出所的办案区接受传唤时,楚某某让其让开点,后脚踢其面部,其牙齿当场掉落。
3.证人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派出所特保队员,其于案发当日在办案区看管办案对象,看到一醉酒的赤膊有纹身的男子(经辨认,系楚某某)脚踢一黑衣男子面部。
4.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韩某某口腔黏膜破损,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胡某某牙脱落,构成轻微伤。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以及调取的代驾司机接单全程录音、相关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楚某某殴打被害人韩某某、胡某某的经过。
6.被害人韩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签字确认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楚某某的身份信息。
9.被告人楚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楚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楚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平
检察官助理罗凯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91715****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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