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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楚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540号

被告人楚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61967********,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河南省汝南县**街道办事处**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1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8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楚某某和被害人楚某甲在西平县柏城镇阳光小区因干活欠账的问题发生争执,并引起二人撕扯、互打,被告人楚某某将楚某甲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楚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汝南骨科医院证明、抓获经过、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等证据;2.证人楚某乙、楚某丙、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楚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鑫

                                       2018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楚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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