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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楚某某盗窃、盗用身份证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楚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4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湖北省黄石市人,住湖北省黄石市**路街**号**栋**单元**室。被告人楚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江西省德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20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楚某某至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办公大楼,将多间办公室的窗户破开,盗窃2000余元现金、钱包一个、钙片二瓶、咖啡六包、华为警务通手机一部、TT卡一个、茶叶一盒、田碧玉首饰三件套等物品(详见附表)。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8146.95元。

2.2016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楚某某至江西龙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盗窃办公室内软中华香烟两条、芙蓉王香烟三条、555香烟一条、字画四幅等物品。经价格认证,香烟等物品价值为2170元。

二、盗用身份证件罪

被告人楚某某伪造“梁某某”身份证多次乘车住宿,并于2019年12月27日入住灵璧县灵城镇“大众旅社”,2020年1月1日其在灵璧县境内实施盗窃。在案发后逃至无为市,被告人楚某某再次盗用“梁某某”身份证入住无为市“景西旅馆”被抓获。因楚某某冒用行为致使“梁某某”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在网上追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价格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解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灵璧县公安局、江西龙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攀登

                                    检察官助理井梅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楚某某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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