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庄村电动车充电棚内,被告人楚某某盗窃王某某的电动车一辆(车内有两组锂电池)。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及两组锂电池共价值人民币8360元。
被告人楚某某于2020年8月9日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楚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江红
检察官助理:任文慧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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