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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楚某某组织卖淫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2376号

被告人楚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60725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江西省崇义县**乡**村**组,住本市**路**弄**号**室。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后依法变更羁押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6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楚某某(微信昵称:******,微信号:******),租借本市徐汇区大木桥路450弄24号404室、长宁区虹桥路虹东小区3号楼805室、徐汇区东安路240弄8号301室、徐汇区肇嘉浜路663号枫林大楼204室等住房后,组织卖淫人员张某某(另处)、胡某某(另处)、何某某(另处)、朱某甲(另处)等人分别在上述住房内进行卖淫活动,进而楚某某从嫖资中抽成牟利,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楚某某被抓捕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甲、胡某某、何某某、张某某、陈某甲、汪某某、杨某某、佘某某、陈某乙、朱某乙的证言,胡某某、何某某、朱某乙的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支付宝截图、微信截图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楚某某组织朱某甲、胡某某、何某某、张某某进行卖淫活动。

2.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楚某某到案的情况。

3.被告人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军

检察员:申建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楚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_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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