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154号
被告人楚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楚某某在杞县**乡**村自己家院子里种植罂粟2023株,2020年4月2日被杞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铲除。被告人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非法种植罂粟2023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楚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军伟
(院印)
2020年1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