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楚某甲、岳某甲等三人寻衅滋事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403号 

被告人赖某甲,曾用名赖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逮捕。

  被告人楚某甲,曾用名楚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93********,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巷**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10月20日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0日被抓获,2019年6月1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逮捕。

被告人岳某甲,曾用名岳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94********,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委**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一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18日因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0日23时许, 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北的**饭店内,服务人员王某某因琐事与在店内顾客熊某某、贾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后熊某某的朋友周某某赶到现场,双方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某的朋友被告人赖某甲、楚某甲、岳某甲闻讯驾车赶到现场,分别手持长刀采取用刀背拍打,刀把戳捣的方式对熊某某、周某某等人进行恐吓、殴打、追逐,在对方报警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甲、楚某甲、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楚某甲、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楚某甲、岳某甲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建议判处楚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建议判处岳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

2019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