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楚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楚某甲(曾用名:楚某乙),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街**号)。被告人楚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4月21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2年9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楚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楚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楚某甲至徐州市鼓楼区福源国际广场亿碗香米线店门口的非机动车停放区,采取顺手牵羊手段,盗窃陈某某黑色格林豪泰牌小公主型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70元。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楚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谅解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楚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楚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

2021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