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楼其东,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3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区**号,被告人楼其东1993年2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7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治安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八百元;199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4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3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1月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元;2017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25日因盗窃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9月12日因盗窃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楼其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张家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其东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月1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楼其东在张家港市**镇**路**礼店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一辆车牌为苏E6****轿车副驾驶位置上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2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楼其东在张家港市**镇**路**酒店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苏EV****轿车后排座位上的一台联想AIR14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40元。
2020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楼其东在张家港市**镇**路**号**五金店内,采用溜门入内的手段窃得该店吧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楼其东盗窃作案3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4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172元已发还给了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楼其东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楼其东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具等物证;
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的照片等书证;
3.证人单某某、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害人沈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的报案陈述;
5.被告人楼其东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研判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楼其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其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楼其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楼其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楼其东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楼其东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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