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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楼剑阳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楼剑阳,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2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3月3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2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剑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楼剑阳到本市白云街道吴宁西路66-1号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寄售店,爬窗入内,窃得被害人吴某某放在柜台内的手表、钻戒及黄金首饰等物。经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部分财物价值人民币412956元。后被告人楼剑阳将窃得的部分黄金首饰贩卖给李某某,得赃款人民币103199元。

2019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楼剑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楼剑阳处追回被盗的手表4只、黄金纪念币4枚、黄金戒指2个、钻石戒指2个、黄金吊坠1块、黄金手镯5个、黄金手链6条、黄金项链4条、白金手链1条、黄金手表1块及人民币91186.05元,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吴某某。后被害人吴某某又从李某某处以人民币45280元的价格将貔貅状黄金饰品1个、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镯2个、黄金手链1条购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材料、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楼剑阳的供述与辩解;

5.贵金属饰品检验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楼剑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剑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楼剑阳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阳红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楼剑阳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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