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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楼某某、裘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公诉刑诉〔2019〕444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嵊州市**街道**村**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2月2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裘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嵊州市**街道**村**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2月2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裘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楼某某、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6月6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嵊民二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楼某某、裘某甲应归还来某某、裘某乙借款本金49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楼某某、裘某甲未按期履行,来某某、裘某乙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尚有本金289609.87元及相应的利息未履行。

2017年4月20日和同月21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依据上述判决作出(2008)嵊执字第1496号之一和之二执行裁定书,分别查封和拍卖被执行人楼某某、裘某甲所有的位于嵊州市**街道**村**幢**室的房地产,并发布公告,责令楼某某、裘某甲及相关占有人于同年7月27日前自动腾退该房地产。但被告人楼某某、裘某甲在明知上述执行义务的情况下,一直让楼某某母亲李某某在该房屋居住,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执行。直至2019年2月27日,楼某某母亲李某某才搬出嵊州市**街道**村**幢**室。

案发后,嵊州市公安局从被告人楼某某处扣押尾号为8699的招商银行卡一张、尾号为9775及701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两张、现金人民币47300元,暂扣于刑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房权证复印件、公告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鲁某某、裘某乙、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楼某某、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裘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楼某某、裘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芳

                                  检察官助理:王俞彬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楼某某现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府**幢**室,联系电话1565886****;被告人裘某甲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园**幢**室,联系电话1785862****;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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