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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楼某某交通肇事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杭州临安**公司员工,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9时26分许,被告人楼某某驾驶浙A3****号小型客车沿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临天九弄路口时,与由西向东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6日死亡。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楼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楼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警单详情、门诊病历、证明书、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火化证、户口簿、注销户口证明、通话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杭州市临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告知单、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阮  非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楼某某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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