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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楼某某交通肇事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308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住义乌市**街道****。曾因赌博于2007年12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楼某某驾驶浙G7****号小型越野客车从义乌市**街道前往**街道;同日17时35分许,当其驾车自南往北途经义乌市**街道**路**地段时,超过限速标准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路段限速40km/h,时速66-69 km/h),碰撞自西往东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楼某甲,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及楼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楼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救治伤员,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害人楼某甲系车祸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楼某某承担事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接警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死伤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身份信息,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楼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楼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死因鉴定书,车辆鉴定报告,车速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路段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楼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瑾

(院印)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楼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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