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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楼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楼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9时35分左右,被告人楼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L****号小型轿车沿寺慈线从东往西行驶至9KM+750M路段(余姚市**镇**村),车头右侧碰撞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受伤送医途中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车上乘员冯某某拨打122、120,被告人楼某某离开现场,后在交警要求下回到现场等候处理。交警对被告人楼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7mg/100ml,遂将其带至余姚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在被告人楼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64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过程中头部受到外力的直接作用,造成颅脑损伤,导致中枢功能衰歇死亡。 

根据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余(公)交认字[2020]第3302811202000002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楼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楼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警情详情及卷宗、处警经过、到案经过、交通强制措施凭证、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提取血样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2.证人熊某某、冯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楼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楼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楼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宗  华

检察官助理:赵喜林

20201016

附:

    1.被告人楼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58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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