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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楼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单元**。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0时13分许,被告人楼某某酒后驾驶陕A****6号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风阁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楼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00.68mg/100ml。被告人楼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3、鉴定意见;4、被告人身份信息、机动车信息及驾驶证信息;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楼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楼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38906****);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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