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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楼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浙江**实业建设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村,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楼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W****号小型轿车从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凤浦路鑫旺阁驶往**路**号,沿康月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西派出所门口路段时,与停放在道路东侧的沪C2****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后继续向前行驶,又与正在道路西侧由北向南等待左转弯的由王某某驾驶的浙A2****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楼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楼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楼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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