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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楼某某挪用资金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62********,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养老院(以下简称“**养老院”)、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暂住本市静安区**路**号。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楼某某系**养老院(民办非企业单位、非盈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自2014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楼某某利用个人经营管理**养老院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409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归其个人使用或从事经营性活动。上述款项至案发时,尚未归还至**养老院账户内。2019年4月25日,楼某某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拒不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社会团体基本信息表,付款流程情况说明、押金名单及入住老人名单、收费明细、银行对账单、账户明细、拖欠员工工资汇总表、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日常收支明细表等,证实**养老院的基本信息及养老院日常经营情况。

2.《关于上海**养老院定向增资及权益转让协议书》、《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补充协议》、《上海**养老院章程》、收据等,证实被告人楼某某及元某某约定出资及分红(包括保底分红)的情况。

3.证人武某某、元某某的证言,以及元某某提供的刑事报案书、银行存款明细账、借条、上海**养老院收支明细表、银行业务回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楼某某指示武某某将养老院应入账钱款或已入账钱款转入楼某某账户内留存、归个人使用的事实。

4.上海市德义致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养老院2016、2017年度无法进行财务审计的情况。

5.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实被告人楼某某挪用养老院资金达409万余元的情况。

6.身份信息,以及公安人员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实被告人楼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身为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敏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楼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六册,审计报告二册。

3.《案犯身份卡》一张,《换押证》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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