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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楼某某涉诈骗案)_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公诉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镇**村降祥,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村小区**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于同日被刑事拘留,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浙某某。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其间,因案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楼某某来到郴州,在郴州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洋公司”)从事“套路贷”活动。2017年底,进一步扩大“套路贷”业务,被告人楼某某伙同任某某、羊某某、马某某共同出资在郴州福城国际1212室(后搬至郴中心西大厅1301室)注册成立了速亿公司,速亿公司和银洋公司基本上是一套人马两个公司,速亿公司设有业务部、审核部、外访部、财务部等部门。任某某是速亿公司管事的,负责审核、跟客户沟通,车车均,金赟等人负责外访工作,楼某某负责录单及财务,业务部有业务员成某某(在逃)、朱某某(在逃)、马某甲等人,业务部负责介绍业务、拉客户来贷款、接待来公司人员以及负责催收公司债务。被告人楼某某等人一直以公司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放款快等诱饵吸引被害人到公司借款,被害人到公司后,要求被害人先提供身份证等信息,继而通过各种“名目”、“行规”制造虚假、虚高的借款合同诱使受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签定合同后,由被告人或安排他人去被害人家里进行家访(为下一步催收做到好准备),然后“放款”时收取高额各种名目的费用(俗称“砍头息”),比如服务费、平台管理费、押金等。待被害人质疑这种“贷款”方式时,被告人楼某某等人就会以行规进行搪塞。贷款成功后,被告人楼某某等人便是按期收账(一般七天为一期),如被害人不如期还,便算逾期,而且随意规定逾期费用进行加收,如被害人暂时无力偿还,便会利用电话、微信催款,并威胁或上门催收进行滋扰,逼迫被害人“还债”等手段最终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以获取巨额的非法经济利益。经侦查,银洋公司、速亿公司在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过程中共涉及被害人百余人,现已查明的仅被害人黄某甲、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刘某某、胡某某、谷某某、李某丙、黄某乙、曹某某11人共计被骗3901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被害人黄某甲为平之前在“任总”的账,被许士杰安排的业务员陈艳丹(另案处理)带至速亿公司找到楼某某贷款。黄某甲与楼某某表明来意后,楼某某表示可以借10000元给黄某甲,于是要求黄某甲提供身份证并在一张有空白处的合同上签字,并拿了一张之前填好的借条让黄某甲照抄一遍,因借款上写着是14000元,黄某甲便问楼某某“我只借了10000元,为什么要写14000元的借条”站在一旁的陈艳丹讲到“没关系,我们关系都很好,到时你按10000元还就行了”,速亿公司的业务员也以这是行规进行“解释”,黄某甲信以为真,便照抄了一遍借条。写完借条后,被告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7100元给黄某甲,黄某甲要借的10000元,写了14000元的借条,实际到手只有7100元,便当场向楼某某提出了质疑,楼某某以要扣除平台服务、中介费、押金、保证金以其他费用共2900元为由进行搪塞。2018年4月,黄某甲被陈艳丹告知其借速亿公司的钱已逾期,原本约定的三个月还款变成了七天一期还款,并要求黄某甲还款,陈艳丹又带领黄某甲前往盈信通公司进行贷款,归还了楼某某所在公司部分贷款6000元,之后每周星期二,楼某某便会微信向黄某甲催收贷款,并随意规定逾期,例如:有时通知黄某甲星期二上午九点之前还款,下午还款也算逾期,要加收100元的逾期费,黄某甲逾期后,楼某某除了微信催收还派人到黄某甲上班的公司门口进行催收。该笔贷款,黄某甲共偿还了12000元。该笔贷款,黄某甲被骗5000元。

2018年6月27日,黄某甲再次通过速亿公司业务员介绍到楼某某所在公司贷款,楼某某接待了黄某甲,并让黄某甲签了合同,贷款金额为8000元,合同虚高的借款合同金额为11370元,借期为15期,每7天为一期,每期还款758元,扣除上门考察费、两期利息的押金,黄某甲实际到手5584元,归还到第8期共还了6064元时,也就是8月14日,因黄某甲无力偿还之前借款,迫不得已又借了10000元,合同金额为14205元,期限也是15期,7天为一期,每期还947元,这次借这10000元,扣除“砍头息”以及还清前一笔余款,黄某甲实际到手只有3678元。第三次借款,黄某甲偿还了6382元后无力偿还。被告人楼某某便向黄某甲催收,并到黄某甲父亲所在的学校郴州市八中向催收。后经郴州市的南塔派出所调解余款以2000元处理。后两次贷款,黄某甲从速亿公司共获实际贷款9262元(5584+3678),而偿还的贷款数为13688元,楼某某等人获利4426元。

2、2018年5月15日,被害人杨某某被龙某甲带到速亿公司,被告人楼某某接待了杨某某,并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贷10000元给被害人杨某某,让杨某某签定金额为14205元,期限也是15期,7天为一期,每期还947元的借款合同,这10000元,扣除“砍头息”,杨某某实际到手7106元。之后,杨某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楼某某进行还款,还款金额共计17596元。到8月14日止,杨某某共还了楼某某12416元,楼某某等人获利3980元。

3、2018年4月12日,被害人李某甲被一名唐姓女业务员带到银洋公司,被告人楼某某接待了李某甲,并让李某甲签订了公司固定格式的空白合同,签完合同后,楼某某还对被害人李某甲的住处进行了查验并拍照,李某甲的贷款金额为8000元,合同金额为11370元,扣除“砍头息”2874元,李某甲实得现金4824元,归还被告人楼某某共计5315元,该笔借款尚未还清。

4、2018年被害人李某乙听其表哥李某甲讲王岭广场附近有公司借款不要什么抵押,于是便把着试试的心理叫李某甲带他去借款,当时到了速亿公司,是楼某某接待了李某乙,并向李某乙介绍了公司贷款业务讲到:利息低,每天只要几元钱,不要抵押,并拿来借款申请表让李某乙填,楼某某对李某乙的家里进行了家访,家访后,楼某某拿了有空白处的借款合同及借条让李某乙签,李某乙借7000元,合同上的金额为11040元,分24期,7天为一期,每期还460元,扣除“砍头息”后到手5000多一点,之后,李某乙还清了,此次贷款,李某乙被骗5000余元。在偿还上次贷款过程中,因还款有压力,李某乙通过楼某某进行了第二次借款,这次了也借7000元,但楼某某让李某乙在借款合同及借条上写13104元,扣除“砍头息”后实际到手现金5058元,中间有逾期,被楼某某以发微信的方式催收,最后李某乙还清了这笔贷款,李某乙因此被骗8046元,共计还款12180元,楼某某等人获利8820元。

5、2018年5月28日,被害人何某某被一名业务员带到速亿公司,被告人楼某某接待了何某某,并把何某某的身份信息录入了公司的电脑系统,经“审核”通过同意借9000元给何某某,以公司规定为由,要求何某某在借款合同上必须写12780元,期限为15期,7天为一期,每期还款852元,扣除服务费、押金等“砍头息”2636元,何某某实际到手6346元,后何某某共还8960元,被骗2614元。2018年7月11日,被害人何某某在无力还贷的情况下,不得已再次向速亿公司贷款,同样的方式贷了9000元,实得6346元.两次贷款共计还款给被告人楼某某14524元,第二笔借款没有还清,楼某某等人获利1832元。

6、2017年12月,被害人曹某某被一名业务员带到速亿公司,曹某某向速亿公司的审核员提出借款10000元,经“审核”后同意借给曹某某5000元,并要求曹某某在借款合同上必须写7000元,期限为15期,7天为一期,每期还款476元。扣除保证金、平台费等“砍头息”曹某某实际到手4059元,曹某某一共分15期还了7297元。楼某某等人获利3238元。

7、2018年3月,被害人刘某某被一名业务员带到速亿公司,经审核员审核,速亿公司经“审核”借6000元给刘某某,但必须签订10000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为15期,7天为一期,每期还款663元。扣除平台费、押金等“砍头息”刘某某实际到手4824元,刘某某该笔贷款还了10期共计6630元,被骗1860元。2018年7月初为了偿还在其他以“套路贷”公司的贷款,刘某某再次向速亿公司贷款,经审批,此次贷款金额为9000元,必须签订12000元的借款合同,分15期还,每期还款852元。扣除平台费、押金等“砍头息”实际到手6346元,该笔贷款刘某某还了13期共计11076元,楼某某等人获利4730元。

8、2017年被害人胡某某被一名业务员带到宝龙公司贷款,胡某某需要借15000元,宝龙公司只审批了10000元,扣除平台费、押金等“砍头息”实际到手只有7000元。随后宝龙公司的黄子龙说可以帮胡某某到银洋公司贷款6000元。在银洋公司贷款6000元扣除平台费,押金等“砍头息”实际到手4000元,借款合同金额必须要签8000元,分15期还,7天为一期,每期还款546元。银洋公司的借款合同是黄子龙直接拿来叫胡某某签的。在银洋公司的这笔贷款胡某某还了8期,每期还款546元,然后提前结清一次性还了3500元,共计还了7868元,被骗3868元。2018年6月胡某某因要偿还其他“套路贷”公司的贷款,在微信上向银洋公司再次提出贷款要求。银洋公司直接让胡某某来贷款。胡某某按照银洋公司的指定的地点发现到的是速亿公司,在跟工作人员说明是银洋公司叫来贷款的后,速亿的工作人员直接审批了7000元贷给胡某某,但是借款合同金额要签9945元,借款期数15期,7天为一期,每期还663元,扣除押金,平台费等实际到手4824元,该笔贷款胡某某还了9期共计5967元后无力偿还剩下的贷款,随后再次向速亿公司提出续贷。这次续贷贷款7000元,合同签借款合同金额9945元,借款期数15期,7天为一期,每期还663元,扣除押金,平台费等实际到手4824元,扣除上一笔在速亿公司未结清的尾款2064元,所以实际到手只有2760元。这笔续贷胡某某只还了4期共计2652元,因无力偿还一直处于拖欠逾期状态。在拖欠逾期的这段时间中,速亿公司一直在用微信和电话向胡某某催款,并用语言威胁胡某某。胡某某被逼无奈在2019年2月8日再次向速亿公司还款2000元。胡某某向速亿公司的这两笔贷款实际到手7584元,共计还款10685元,楼某某等人获利3101元。

9、2017年12月,被害人黄某乙由业务员陈某某介绍到银洋公司贷款,后银洋公司就把黄某乙介绍到其隔壁的速亿公司贷款。速亿公司审批了6000元的贷款额度给黄某乙,但必须要签8000多元的贷款合同。扣除平台费、押金等“砍头息”实际到手只有4384元。黄某乙在还了银洋公司8期贷款(每期700多元)、还了速亿公司7期贷款(每期408元)后,一次性将9000元现金提前还给银洋公司和速亿公司结清贷款。楼某某等人获利1488元。

10、2018年6、7月份,被害人李某丙在五岭广场通过速亿公司发放的小卡片广告找到郴中心的速亿公司贷款。接待李某丙的是楼某某,楼某某审批了8000元贷款额度给李某丙,扣除押金、平台费等“砍头息”实际到手6346元,并要求李某丙签12000元的借款合同,分15期还,7天为一期,每期还款852元。此笔贷款李某丙在还了6期之后,因无法承受还款压力,不能按期按时还款,只能分400、300、200的来还。直到2018年10月25日才将贷款全部还清,总计还了12780元,楼某某等人获利6434元。

11、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被害人谷某某在速亿公司借款两次,借款金额为20000元,借款期限为15期,每期7天,每期还款947元,扣除两期的抵押金和服务费等,后实际两次借款到手的是14212元。被害人谷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还清第一笔10000元借款总的还款金额为12311元。第二笔10000元借款共还款11184元。楼某某等人获利9290元。

案发后,被告人楼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相关文书;

2.证人证言:欧有林、黄某甲等六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曹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等十一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审计意见书》恒弘郴审字(2019)第1218号、《湖南省天网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天网司鉴中心[2019]电鉴字第164号;

6.辨认笔录:彭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采取“套路贷”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0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助法

2019年12月25日

附:

被告人楼某某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十一册;

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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