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楼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因盗窃,于1991年2月5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违反爆炸物品管理,于1991年10月29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7月7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因非法持有假币,于1999年8月24日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5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因盗窃,于2009年11月13日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1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5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2017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楼某某驾驶浙AL****标致牌轿车至本市富阳区**街道**村、**村等多地,采用推门、插片、拉车门等方式,先后盗窃作案7次,窃得白酒、香烟、现金等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6 000余元。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楼某某驾驶浙AL****标致牌轿车至本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采用推门方式,侵入被害人章某某家中,窃得云烟香烟1条、花利群香烟1包、硬壳中华香烟1包、现金1 300余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 670余元。
2.同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楼某某驾驶同一辆轿车至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采用插片方式,侵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后因被害人发现而未得逞。
3.同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楼某某驾驶同一辆轿车至本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采用推门方式,侵入被害人卢某某家中,窃得茅台酒2瓶、红酒2瓶(均无法估价)、中华香烟5包、利群香烟31包、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 600余元。
4.同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楼某某驾驶同一辆轿车至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采用推门方式,侵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窃得花利群香烟1条、硬壳阳光利群香烟1条,合计价值人民币1 190余元。
5.同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楼某某驾驶同一辆轿车至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采用推门方式,侵入被害人魏某某家中,窃得茅台酒4瓶、五粮液2瓶(均无法估价)、软红利群香烟16包,价值人民币320余元。
6.同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楼某某驾驶同一辆轿车至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采用爬窗方式,侵入被害人洪某某家中,窃得五味和月饼3筒、苹果6只,合计价值人民币约70余元。
7.同日凌晨,被告人楼某某驾驶同一辆轿车至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停车场附近处,采用拉车门方式,侵入被害人来某某停在此处的浙AX****五菱牌面包,窃得车内利群香烟3包,价值人民币150余元。
案发后,已将被追回的五味和月饼3筒、苹果5只发还被害人洪某某,将利群香烟3包发还被害人来某某。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楼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楼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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