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楼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住义乌市**街道**村**组。2019年6月11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5日)。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楼某某将其母亲吴爱华名下的一台别克商务车(牌照为浙******)以12万元质押给浙江**投资公司。此后被告人因受刑事处罚服刑。2020年5月,被告人通过手机接收的违章信息得知该车在邵阳市,即到邵阳市寻找该车。同年6月1日凌晨1时许,楼某某发现该车停放在邵阳市大祥区华夏田园小区内,即通过给汽车重新配锁的方式,将该车盗走,将其用拖车拖至浙江义乌市境内并过户到吴俊名下。经鉴定,被盗别克车价值人民币12万元。
2020年6月30日,被害人杨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楼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3、证人江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的证言;4、物证照片;5、被告人户籍资料;6、谅解协议书;7、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楼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志刚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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